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債權人昶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原因事實中之兩筆貨款之釋明資料(如簽收單、出貨單)。
㈡請敘明狀附發票四紙與本案之關聯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