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債權人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後勤科法定代理人 李智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威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本件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與其相符
之印文(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次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民事訴訟法第4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無當事人能力。請查明本件係以「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後勤科」抑或「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為債權人,並查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㈡查報本件詳述請求管理費用之收費期間及計算式(請查明
計算基準及計算期間;並於原因事實敘明計算期間,因台端聲請狀事實㈠記載居住期間為100年10月5日至105年10月14日,惟事實㈡記載收費函文效力係自000年00月0日生效)。
㈢提出債務人聲請宿舍之釋明資料(如聲請之簽呈、租用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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