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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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43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勇宏 、 劉興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正確(狀載按月計算催款手續費每月100元,共計100元,是否正確)。
㈡查報債務人繳款之明細(狀附應收展期餘額表,未記載欠款本金及違約日期,無法確認違約金額及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