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涂又壬 被告 劉秋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8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林岷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