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原告 李劉桂花 被告丙○○
丁○○甲○○右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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