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啓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甘尚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即合約書及電梯保固契約書等,惟查立合約書人應為中華精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甘尚真。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甘尚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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