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宜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