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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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傳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3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傳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出言「幹你娘」之語,惟辯稱其係為制止其配偶繼續與告訴人對話,而罵其配偶,非針對告訴人云云。惟查:被告對於檢察官於偵訊時當庭勘驗之光碟內容並無意見,而依光碟內容所示,被告、被告之配偶 游玉青 、告訴人及其他多數人當時皆位於管理室內,被告、告訴人及游玉青發生爭執時,被告雖向其老婆稱跟告訴人講話要小心,告訴人有在錄音等語,惟告訴人與游玉青持續爭執後,被告隨即走向管理室外,而僅出言「幹你娘」之語,並未接續向其配偶表示不要再與告訴人講話,或為任何制止其配偶等言行。又被告出言上開穢語後,告訴人向被告稱:「你罵我幹你娘、你在罵啊」等語後,被告亦未向告訴人表示其係在對其配偶罵,而係回應告訴人稱:「你咬我啊(臺語)」等語,足認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而對告訴人出言上開穢語,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而「幹你娘」係為粗鄙言詞,倘係對他人口出此言,自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思,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本案被告係在大樓管理室之公共場所對告訴人公然口出「幹你娘」一詞,依當時之客觀情境,上開言詞實已貶損告訴人之尊嚴及評價,並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與屈辱,被告自有公然侮辱犯意甚明。是核被告張傳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為鄰居關係,僅因細故發生糾紛,即為本案公然侮辱犯行,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人格評價已造成損害,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後之態度、造成告訴人名譽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貴卿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