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1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汝琮

訴訟代理人 徐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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