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3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沂 (原名 黃淑玲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2,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