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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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旅館業登記證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鴻 被告公民旅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旅館業登記證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