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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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昱緯指定辯護人陳信凱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昱緯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昱緯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嫌及同法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於民國101年3月15日移審到院。嗣經本院合法傳拘被告未著,依法通緝後,始緝獲歸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01年6月21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盈吉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