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決確定後,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7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31881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2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