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5號債權人 黃銀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麗芬 、 曾清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未載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等語)㈢確認對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8年7月13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