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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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素容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字第1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素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素容因犯詐欺罪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共8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有據。爰依附表所示各罪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之時間密接,各罪之獨立性較低,適當之刑期應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以及刑罰所具有矯治行為人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而遞減,暨受刑人年紀已逾60歲,過長之刑期,將不利受刑人之復歸社會等情,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