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3易字第50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4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卷附前開案件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李春慧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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