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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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長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長富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長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被告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本件屬上述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56頁聲請狀),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同一判決同時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亦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及罰金刑部分,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表:(本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嘉義
地檢,宣告刑僅列徒刑部分)┌────────┬──────────┬──────────┬──────────┐│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4日│101年3月4日│101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000341號│第000341號│第00031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328號│101年訴字第000328號│101年訴字第0002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328號│101年訴字第000328號│101年訴字第000229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案件並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2日│101年5月1日│101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000311號│第000650號│第00065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229號│101年訴字第000422號│101年訴字第0004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9日│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229號│101年訴字第000422號│101年訴字第000422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4日│101年6月24日│101年5月1日至101年5│││││月2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第001087號│第001087號│0304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559號│101年訴字第000559號│101年訴字第0003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9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559號│101年訴字第000559號│101年訴字第000389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罪名│贓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28日│101年6月11日至101年6│││││月19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3046號│0672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389號│101年易字第000809號│││事實審││(聲請書誤載為289號)││││├────┼──────────┼──────────┼──────────┤││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101年12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389號│101年易字第000809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25日│102年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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