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8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柏翔
王億鑫闕壯宇張勝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闕壯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4日執行完畢。被告文柏翔、王億鑫、闕壯宇、張勝閔於107年4月25日凌晨5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基於毀棄損壞告訴人盧世鎧汽車之犯意聯絡,被告文柏翔、王億鑫持甩棍,被告張勝閔持球棒,敲砸告訴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被告闕壯宇持滅火器對告訴人之汽車內部噴灑具腐蝕性之粉末,致告訴人所有之上開汽車玻璃破損、板金凹陷、多項零配件損壞,嗣經告訴人報警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等人上開行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等人上開行為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9年4月1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