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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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01號反訴原告 王文瑞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劉玉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反訴原告之反訴聲明(見本院卷第37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