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01號原告 詹玉艷 輔佐人 陳國禎 被告 陳麗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