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 苟永生 被告 李建正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27日上午9點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育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