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50號聲請人 游玉櫻 即弘年食品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金屏┌──────────────────────────────────────────────┐│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弘年食品行游玉櫻│台灣銀行大雅分行│100年9月4日│56,500元│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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