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77號上訴人 江學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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