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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