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及106年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於106年
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6部分並經本院於108年2月26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下稱甲部分),編號7至8部分則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乙部分),甲、乙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9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初某日│104年11月11日│105年12月26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5號│第28486號│第5289號│├───┬────┼──────────┼──────────┼──────────┤││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2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10│106年度審易字第148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13日│106年06月21日│106年07月11日│├───┼────┼──────────┼──────────┼──────────┤││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2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10│106年度審易字第1488││判決│││號│號││├────┼──────────┼──────────┼──────────┤││判決│106年02月02日│106年07月24日│106年08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日│105年10月18日│105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788號│第4287、4959、9402號│第1842號│├───┬────┼──────────┼──────────┼──────────┤││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583│107年度審易字第514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12日│107年01月16日│107年04月25日│├───┼────┼──────────┼──────────┼──────────┤││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583│107年度審易字第514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7月10日│107年01月16日│107年05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7日15時45│106年3月7日15時45│││分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分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力拘束│之某時(不含公力拘束│││期間)│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27號│字第102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27日│106年06月27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判決│106年08月07日│106年08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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