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維忠 送達代收人 謝禎誠 被告茂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