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瀞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玉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就聲請狀之聲明,其中違約金計算為「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則此上開利率係指按年息18.25%計之?抑是按年息15%計之?抑或分段計算?請具狀釋明之?並陳明違約金之起算日及截止日(如有分段應陳明各段起迄時間分別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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