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謝鈺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聲請聲明二中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48,319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