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即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蘇順
王蘇發 王胡琴 王美華 王蘇財 程秀玉 劉佳鑫 劉佳偟 劉佳倍 劉武岩 劉金明 劉金寶 呂學堂 呂學星 呂學春江 呂瑞鳳 朱豐榮 朱春玉 林義男 林慶祥 林慶福 林繼成 林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141號、143號、145號、147號、149號、153號、155號,如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至H部分、面積共41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109,210元【計算式:415平方公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27,974元(民國103年1月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3,109,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9,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葉雅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