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㈠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因95年度建㈠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