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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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㈠⒉內關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文字應更正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適用法條欄內關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文字,顯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觀原判決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均係引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條文及內容即明。茲更正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