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曾國洋 被告 石雅雄 上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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