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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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一0號
再審原告立安製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奇輝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上喆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叁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