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0號
上訴人甲○○即SI即被告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即SIMLEEPING)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即SIMLEEPING)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