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乙○○
             7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丙○○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壹萬伍仟元,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8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