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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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13號聲請人台灣順禮洋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順禮洋酒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98年5月16日│210,060元│AD0000000│││司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