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吳詩敏 律師 王怡婷 律師複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18萬9100元,嗣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4636萬7963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056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38萬3272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6784元(420,056-383,272=36,7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