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重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經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即具有執行力,並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重威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23,591元及利息。惟查債權人前基於同一事實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業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701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有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請求標的既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人重複聲請,為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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