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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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瑛慧 被告 曹景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91號、111年度交簡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李家維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易 字第 291 號(111.01.18)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重附民 字第 1 號裁定(111.01.2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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