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木造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茂芳 即誼家地產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