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啟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文哲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曾啟昇業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死亡等情,有新北○○○○○○○○113年1月3日新北汐戶字第1125730062號函檢附戶籍資料(除戶部分)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