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二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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