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確定在案。嗣於緩刑期內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右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