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某日又犯侵占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前揭事實,經本院審核上開案卷屬實,並有各該判決可參,足信無誤,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