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109年度桃保險
小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6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法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 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