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相對人 陳國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零壹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其餘之訴駁回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7,011元(註1)│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4,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272,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13,011元│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11元。││││註1: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220,000元,││訴訟費用為110,736元,訴訟中聲請人變更訴之聲││明,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50,003元,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則聲請人應自││行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3,72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011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⑴減縮訴訟標的金額││11,220,000元-3,750,003元=7,469,997元││││⑵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7,469,997元││110,736元×────────=73,725元││11,220,000元││││⑶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110,736元-73,725元=37,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