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債權人茂森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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