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宇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柒仟玖佰"別"拾元」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敘明請求保全費用之起訖日。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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