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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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 陳秉澤 被告 鄭志祥
錢瑞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書狀未記載原告住所或居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補正原告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雖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伍仟壹佰參拾伍萬肆仟零貳拾壹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裁判費肆拾陸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捌拾捌元,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原告住、居所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臺北市○○區○○段四小段)┌──┬───┬─────┬─────┬─────┬───────────┐│編號│地號│起訴時│土地面積│原告主張應│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有部分│(計算式:公告現值×土││││(新臺幣)│)││地面積×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1│154│24,800元/│5│671/10000│8,320元││││平方公尺││││├──┼───┼─────┼─────┼─────┼───────────┤│2│154-1│43,176元/│272│291/5000│683,493元││││平方公尺││││├──┼───┼─────┼─────┼─────┼───────────┤│3│154-2│24,800元/│47│671/10000│78,211元││││平方公尺││││├──┼───┼─────┼─────┼─────┼───────────┤│4│155-1│43,176元/│15│291/5000│37,693元││││平方公尺││││├──┼───┼─────┼─────┼─────┼───────────┤│5│165-1│43,176元/│5│153/5000│6,606元││││平方公尺││││├──┼───┼─────┼─────┼─────┼───────────┤│6│179-1│43,176元/│104│671/10000│301,299元││││平方公尺││││├──┼───┼─────┼─────┼─────┼───────────┤│7│183│24,800元/│666│489/2000│4,038,358元││││平方公尺││││├──┼───┼─────┼─────┼─────┼───────────┤│8│184│24,800元/│300│671/10000│499,224元││││平方公尺││││├──┼───┼─────┼─────┼─────┼───────────┤│9│184-1│24,800元/│5│291/5000│7,217元││││平方公尺││││├──┼───┼─────┼─────┼─────┼───────────┤│10│185│24,800元/│99│671/10000│164,744元││││平方公尺││││├──┼───┼─────┼─────┼─────┼───────────┤│11│185-1│39,129元/│213│333/5000│555,076元││││平方公尺││││├──┼───┼─────┼─────┼─────┼───────────┤│12│185-2│24,800元/│262│671/10000│435,989元││││平方公尺││││├──┼───┼─────┼─────┼─────┼───────────┤│13│186│24,800元/│475│309/1250│2,912,016元││││平方公尺││││├──┼───┼─────┼─────┼─────┼───────────┤│14│186-1│89,737元/│150│6/25│3,230,532元││││平方公尺││││├──┼───┼─────┼─────┼─────┼───────────┤│15│187│24,800元/│207│489/2000│1,255,165元││││平方公尺││││├──┼───┼─────┼─────┼─────┼───────────┤│16│187-1│89,737元/│1│259/1250│18,594元││││平方公尺││││├──┼───┼─────┼─────┼─────┼───────────┤│17│187-2│64,754元/│115│1043/5000│1,553,384元││││平方公尺││││├──┼───┼─────┼─────┼─────┼───────────┤│18│187-3│65,332元/│87│217/1250│986,722元││││平方公尺││││├──┼───┼─────┼─────┼─────┼───────────┤│19│194│65,332元/│41│1061/5000│568,401元││││平方公尺││││├──┼───┼─────┼─────┼─────┼───────────┤│20│196│163,000元│523│2481/10000│21,150,277元││││/平方公尺││││├──┼───┼─────┼─────┼─────┼───────────┤│21│196-1│89,737元/│1│6/25│21,537元││││平方公尺││││├──┼───┼─────┼─────┼─────┼───────────┤│22│197│163,000元│194│499/2000│7,889,689元││││/平方公尺││││├──┼───┼─────┼─────┼─────┼───────────┤│23│198│24,800元/│822│671/10000│1,367,874元││││平方公尺││││├──┼───┼─────┼─────┼─────┼───────────┤│24│198-1│24,800元/│1│291/5000│1,443元││││平方公尺││││├──┼───┼─────┼─────┼─────┼───────────┤│25│198-2│163,000元│298│671/10000│3,259,315元││││/平方公尺││││├──┼───┼─────┼─────┼─────┼───────────┤│26│179│24,800元/│147│671/10000│244,620元││││平方公尺││││├──┼───┼─────┼─────┼─────┼───────────┤│27│156-1│43,176元/│27│671/10000│78,222元││││平方公尺││││├──┼───┴─────┴─────┴─────┼───────────┤│合計││51,354,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