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美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95年
12月起,分100期,每期1,619元,年利率百分之5.88,每月10日清償借款。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債務協商100%),併此敘明。
㈡債務人於93年1月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29
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7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5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22,68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綜上所述,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今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㈣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0年度司促字第368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劉美滿│自96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122,688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劉美滿│自96年6月1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122,688元││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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